合肥市卫生材料厂合肥卫生材料厂,座落在合肥市东七里站,创建于1954年,是安徽省最早生产卫生材料的厂。该厂系1954年合肥市华英、永安、中西三家私营药房合并创办,当时厂名为大众药棉厂,地址在市安庆路208号,有职工21人,租民房800平方米,固定资产2万元,建厂初期,从上海中亚卫生材料厂购进设备,聘请技术人员,开始生产氧化锌胶布。
1959年,合肥市新淮棉织厂与合肥卫生材料厂合并又改名合肥市新淮卫生材料厂并于同年迁入已下马的合肥长虹钢厂内。此时,该厂已有固定资产37万元,职工470人年产值349万元,可生产的品种有纱布、脱脂棉、氧化锌胶布等。但当时该厂厂房破旧,生产条件仍十分简陋。1968年,该厂由公私合营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981年归属合肥市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
1、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验收通则...第一条根据《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办法》(暂行),制订本验收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是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第三条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六条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七条对从事药包材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通则》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的全过程。第二章人员第三条企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素质合格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规范的实施与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负责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具有生产与质量管理的经验,负责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组织制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方法,从而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和方便,减少药品储运中的破损浪费,促进制药工业现代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重点是直接接触药品的产品)生产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行业管理工作。